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贺鸿德律师,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律师, 惠州市律师协会理事。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,中国并购工会并购交易师。贺鸿德律师,一九九四年取得律师资格,同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。贺鸿德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贺鸿德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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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7年修订的刑法权衡死刑的利弊得失,最终从与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出发,采取保留死刑,严格限制死刑的立法宗旨,除取消极少数死刑罪名外,基本上保留了1979年刑法的死刑罪名。修订后的刑法从死刑的适用范围、适用对象、核准程序、死刑缓期执行等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的实际适用,比较好地体现了我国一贯采取少杀、严禁错杀的刑事政策。
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。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。
(二)死刑的适用对象
刑法第48条规定,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。
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。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,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,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;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,是罪犯的一种主观心理,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,丧尽良知,不思悔改,极端蔑视法制,仇视社会。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,缺一不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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